一、“函電”討賬法
(1)是指賬權人通過向賬務人發(fā)送催款索款的信函、電報、傳真,或通過電話等簡易方式,以達到追回賬款和清結賬務的目的。
(2)優(yōu)點:經濟實用;免傷和氣,便于改善關系;作為應急手段,便于及時中斷時效;便于賬權人收集和保存證據。
(3)使用范圍:一直保持業(yè)務往來且關系較為密切的;賬權賬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;賬權金額不大,且賬務人有償還能力的;相距較遠,且交通不便,或賬務人眾多,并相對分散;賬權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確權書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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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“會議”討賬法
(1)優(yōu)點:方便易行,有利于提高討賬效率;便于全面了解賬務人的情況和制訂相應的對策;便于賬權人集中優(yōu)勢“兵力”打“殲滅戰(zhàn)”或“攻堅戰(zhàn)”。
(2)適用范圍:賬務人眾多,但在一定的區(qū)域又相對集中;賬權賬務關系明確,不易產生異議或發(fā)生爭執(zhí);賬務總金額雖然不大,但眾多賬務人的平均賬務數額不大的案件。
三、“公證”討賬法
優(yōu)點:強化賬務人償賬的責任意識;不經審判程序,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(zhí)行;作為賬權人延誤時效的補救措施;
四、“代位取償”討賬法
適用本法應注意:賬權的轉移必須經過賬務人的同意,并不得牟利;要充分考慮兩個賬權數額的大小;代位取償要考慮取償的可行性;
五、“律師協(xié)助”討賬法
(1)律師的重要作用:敦促作用;參謀作用;骨干作用;代理作用;助手作用;預防作用。
(2)律師的主要做法:清理帳目,分析成賬原因;函件催討;行政干預;召集賬務人會議;賬權轉移;兩地律師協(xié)作調解;簽訂清欠協(xié)議書;請求工商、金融部門配合清帳;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