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有息借款合同中,按期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,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借款合同約定,但一些民間借貸糾紛往往對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,如果借款后從未償還任何款項,一般利息在到期時一并支付本息,在計算上則不會出現(xiàn)先還本還是先還息的爭執(zhí);如果是分期償還,且在償還時由收款人出具收條時,也未注明還款是償還利息還是償還本金,由此引發(fā)糾紛。以上情況實踐中觀點不一,筆者認為,根據(jù)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(guī)定: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。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(guī)定仍不能確定,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,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;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,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,剩余時間不滿一年的,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。該規(guī)定實際確定了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的原則。如某乙向某甲借款1萬元,約定月利率為2‰,即月利率為每月200元,雙方未約定支付利息的具體時間,借款5個月,某乙還款2000元,某甲出具收條也未注明該款是還本還是還息,那么2000元到底是還本還是還息,那么根據(jù)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(guī)定,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,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,既然是一并支付,當然是利息與本金一同計算,5個月利息是1000元,另1000元則應扣減本金,此種計算方法也符合通常理解,也符合公平原則,銀行貸款中也都是先還利息后還本。當然對于民間借貸約定利率比較高的個案,在實際處理時也不能一概而論,要結(jié)合案件的實際情況,要區(qū)分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性借貸和生活消費性借貸,尤其應注意生活困難情況下所產(chǎn)生的生活借貸應如何計息的問題,注重保護困難群體的利益。?。。?